民建章程——第四章 会的地方组织

发表时间: 2018-07-13 17:08:16

作者: 民主建国会张掖市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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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二条 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五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五)决定同级委员会秘书长; 
   (六)推举同级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名誉副主任委员、顾问。 
   第三十六条 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七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在下届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继续工作,直到下届委员会产生新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为止。 
   第三十九条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设秘书长,在同级地方委员中遴选,由同级委员会任命。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地方各级委员会根据了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民建章程——第四章 会的地方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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